5 系统组件
5.1 主动启动喷头
5.1.1 主动启动喷头的最大安装高度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表5.1.1 主动启动喷头的最大安装高度(m)
设置场所 | 场所最大净空高度h | 备注 |
民用建筑和厂房 | h≤18 | |
仓库 | h≤13.5 | 仅采用顶板层设置喷头保护的最大净空高度 |
5.1.2 主动启动喷头的公称动作温度宜高于环境最高温度30 ℃。
5.1.3 湿式系统采用的主动启动喷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本规程另有规定外,无吊顶的场所应采用直立型喷头;
2 吊顶下布置的喷头应采用下垂型喷头。
5.1.4 预作用系统应采用直立型主动启动喷头或干式下垂型主动启动喷头。
5.1.5 直立型、下垂型主动启动喷头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应符合表5.1.5的规定。
表5.1.5 主动启动喷头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mm)
喷头类型 | 喷头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SL |
直立型 | 100≤SL≤150 |
下垂型 | 150≤SL≤360 |
5.1.6 主动启动喷头应有相同规格和型号的备用喷头,其数量不应少于总数的1%,且每种型号均不得少于10只。
5.2 火灾探测及启动部件
5.2.1 火灾探测及启动部件应由感温探测模块和其他探测模块(组件)组成,其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空间环境条件较好的场所,宜采用感温探测模块与感烟探测模块的组合探测方式;
2 火灾时烟雾较少,遮挡物较少或货物堆积高度较低的场所,宜采用感温探测模块与光学(红外或紫外)探测模块或图像(光截面或红外对射)探测模块的组合探测方式;
3 火灾时产生大量烟雾,遮挡物或货物堆积高度较高的场所,宜采用感温探测模块与图像(光截面或红外对射)探测模块的组合探测方式;
4 图像(光截面或红外对射)探测模块的布置应避免被货架或其他障碍物的遮挡。
5.2.2 系统采用感温探测模块和感烟探测模块的组合探测方式时,感温探测模块和感烟探测模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只主动启动喷头应配置一个感温探测模块;
2 感烟探测模块宜与感温探测模块一体设置,且感烟探测模块的间距不应大于主动启动喷头间距的2倍;
3 感温探测模块和感烟探测模块周围0.5 m范围内不应有遮挡物。
5.2.3 系统采用感温探测模块和光学探测模块或图像探测模块等组合探测方式时,其设置要求应根据有国家授权的检验机构经试验确定。
5.2.4 系统应有备用火灾探测及启动部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感温探测模块和感烟探测模块启动的系统,感温探测模块的备用库存数量不应少于总数的1%,且不少于10只;感烟探测模块的备用库存数量不应少于总数的1%,且不少于5只;
2 采用感温探测模块和其他辅助探测组件的系统,其他辅助探测组件(模块)的备用库存数量不应少于2只(对)。
5.3 灭火控制器和区域控制器
5.3.1 每套系统应至少设置1台灭火控制器,1台或多台区域控制器。
5.3.2 灭火控制器与区域控制器之间宜采用交换机或其他有线通讯方式连接,当仅有一台区域控制器时,可不设置交换机。
5.3.3 每台灭火控制器和区域控制器控制的系统组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台灭火控制器控制的区域控制器不宜超过32台,接入的火灾探测及启动部件不宜超过3200个;
2 每台区域控制器连接的总线控制单元不宜超过8个;
3 每个总线控制单元接入的火灾探测及启动部件不宜超过128个,且总线控制单元不得跨越物理分区。
5.3.4 仓库场所货架内设置的火灾探测及启动部件应采用同一总线控制单元。
5.3.5 灭火控制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且消防控制室周围不应布置电磁干扰较强及其他影响消防控制设备工作的设备用房;
2 应设置不间断电源(UPS),其电源容量应满足在监视状态下支持整个系统工作的控制容量要求,且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1.5 h;
3 应提供现场人机交互界面及接口。
5.3.6 区域控制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区域控制器不得跨楼层管理总线控制单元;
2 应设置在便于人员操作的位置,可贴邻保护对象设置,但应采取防碰撞、机械损伤等措施,并应避免喷头洒水的影响;
3 应为其控制的火灾探测及启动部件提供安全稳定的直流电源,电压范围宜为18 V~36 V。
5.4 自动排气阀
5.4.1 湿式系统应在每个配水干管的顶部设置自动排气阀。
5.4.2 预作用系统应在每个配水干管顶部和配水管的末端设置定压式自动排气阀或带电动控制阀门的自动排气阀。
6
安装、调试及验收
6.1 进场检验
6.1.1 系统施工前应对采用的组件、设备和材料等进行现场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系统组件、设备和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具有清单、使用说明书、出厂合格证或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2 主动启动喷头、火灾探测及启动部件、区域控制器、灭火控制器以及报警阀组、压力开关、水流指示器、消防水泵、消防水泵接合器等系统主要组件应经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合格;
3 稳压泵、自动排气阀、信号阀、止回阀等应经相应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合格。
6.1.2 主动启动喷头的现场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喷头的商标、型号、公称动作温度、响应时间指数(RTI)、制造厂及生产日期等标志应齐全;
2 喷头的型号、规格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3 喷头两电极间应接通且不与框架接通;
4 喷头外观应无加工缺陷和机械损伤;
5 喷头螺纹密封面应无伤痕、毛刺、缺丝或断丝现象。
6.1.3 火灾探测及启动部件的现场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表面应无明显划痕、毛刺等机械损伤,紧固部位应无松动;
2 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且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应与检验报告一致。
6.1.4 灭火控制器和区域控制器的现场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应与检验报告一致,检验报告中未包括的配接产品接入系统时,应提供系统组件兼容性检验报告;
2 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3 UPS用的蓄电池等特殊部件应与设计要求相匹配。
6.2 安装
6.2.1 系统安装应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6.2.2 系统安装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施工图应经审查批准或备案后方可施工。平面图、系统图、施工详图等图纸及产品说明书、设备表、材料器材表等技术文件应齐全;
2 设计单位应向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技术交底,明确相应技术要求;
3 系统组件、管件及其他设备、材料应能保证正常施工;
4 施工现场及施工中使用的水、电、气应满足施工要求,并应保证连续施工。
6.2.3 主动启动喷头的安装除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1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喷头应带保护罩进行安装,安装时应使用专用扳手,严禁利用喷头的框架施拧或用其他辅助工具加长力臂的方式施拧;
2 喷头安装完成后应拆除保护罩,并应进行全面检查;当喷头的框架、溅水盘产生变形或释放元件损伤时,应采用相同规格型号的喷头更换。
6.2.4 感温探测模块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感温探测模块与主动启动喷头的间距宜为150 mm~200 mm;
2 安装在无吊顶的场所时,感温探测模块宜固定在配水管道上;安装在有吊顶的场所时,感温探测模块应安装在总线布线管道的吊顶下方,并按照生产商提供的方式安装和固定;
3 感温传感器的热敏感元件与顶板的距离宜为80 mm~100 mm;
4 接线端子与喷头框架之间不得发生短路现象。
6.2.5 灭火控制器与火灾探测及启动部件间的通讯线路(总线)安装除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 50166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线接头应采用可靠的连接方式,不得采用线头拧紧的方式连接;
2 通讯线路(总线)可沿配水管道的方向单独穿管布线,并应采用单独的卡具固定;
3 通讯线路(总线)的固定点间距不应大于3.0 m,且应在每个转弯处设置固定点。
6.2.6 灭火控制器和区域控制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安装牢固,不应倾斜;
2 壁挂式安装时,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1.3 m~1.5 m,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0.5 m,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2 m;
3 落地式安装时,其底边宜高出地(楼)面100 mm~200 mm,面盘前的操作距离不应小于 1.5 m,面盘后的维修距离不宜小于 1 m;
4 接地应牢固,并应设置明显的永久性标识。
6.2.7 系统供水设施、管道、报警阀组、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末端试水装置、火灾报警控制器等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1、《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 50166的规定。
6.3 调试
6.3.1 系统的水源测试、消防水泵调试、稳压泵调试、报警阀调试、排水设施调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1和《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的规定。
6.3.2 区域控制器、灭火控制器除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报警控制器》GB 4717 和产品说明书要求的相关功能进行调试外,尚应对下列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
1 物理分区设置功能;
2 主动启动喷头组群启动设置功能。
6.3.3 灭火控制器、通讯线路、火灾探测及启动部件的调试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 50166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火灾探测模块的地址应与主动启动喷头布置的位置相一致;
2 火灾探测模块的状态指示灯应正确显示状态信息;
3 灭火控制器应正确显示火灾探测模块的特征信息。
6.3.4 系统的启动性能应正常。
检查数量:随机抽取两个物理分区,每个物理分区内试验次数不少于1次。
检查方法:将灭火控制器设置为测试状态,按本规程附录A规定的方法进行测试,其结果应符合相应的要求。
6.3.5 系统的联动调试应符合下列要求,并应按本规程附录B的要求进行记录:
1 湿式系统的联动试验,启动1只喷头或以与系统采用的喷头流量系数相同的末端试水装置处放水时,水流指示器、报警阀、压力开关、水力警铃和消防水泵等应及时动作,并发出相应的信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2 预作用系统的联动试验,启动1只喷头或模拟1只喷头的排气量排气,报警阀应及时启动,压力开关、水力警铃应动作并发出相应信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6.4 验收
6.4.1 系统竣工后应进行工程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6.4.2 系统工程验收应按本规范附录C的要求填写。
6.4.3 系统工程竣工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1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设计变更通知书、竣工图;
2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3 系统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
4 系统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检查记录;
5 系统调试记录。
6.4.4 主动启动喷头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喷头设置场所、规格、型号、公称动作温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抽查设计喷头数量10%,总数不少于40只,合格率应为100%。
检查方法:对照图纸要求检查。
2 喷头安装间距、与楼板、墙、梁等障碍物的距离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抽查设计喷头数量5%,总数不少于20只,距离偏差±15 mm,合格率不小于95%时为合格。
检查方法:对照图纸尺量检查。
3 喷头备用品的数量应符合本规程第5.1.6条的规定。
6.4.5 火灾探测及启动部件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选型、规格、设置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每个总线控制单元均应抽验,抽查设计数量5%,总数不少于20个;合格率应为100%。
检查方法:对照图纸要求检查。
2 安装间距、与楼板、墙、梁等障碍物的距离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每个总线控制单元均应抽验,抽查设计数量5%,总数不少于20个,距离偏差±15mm,合格率应为100%。
检查方法:对照图纸尺量检查。
3 备用品的数量应符合本规程第5.2.4条的规定。
6.4.6 灭火控制器和区域控制器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选型、规格和基本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对照设计图纸和产品说明书的要求检查。
2 设置位置、数量和安装质量应符合系统设计和安装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对照设计图纸和产品说明书的要求检查。
6.4.7 系统验收时应进行启动性能和模拟灭火功能验收,各组件的功能应正常。
检查数量:随机抽取一个物理分区进行启动性能测试。
检查方法:按照附录A规定的方法进行验收。
6.4.8 消防水源、供水设施、报警阀组、管道、水流指示器、控制阀、消防水泵接合器、流量和压力的验收以及系统工程质量验收判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1和《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的规定。
7 维护管理
7.0.1 系统投入使用后,应建立管理、检测和操作维护规程,确保系统处于准工作状态。
7.0.2 维护管理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熟悉系统的原理、性能和操作维护规程。
7.0.3 每日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对系统水源控制阀、区域控制器、灭火控制器、电源进行外观检査,确保阀门状况完好,水源控制阀处于开启状态,电源处于接通状态;
2 检查灭火控制器报警记录,发现异常时应及时分析和处置,直至故障完全排除;
3 火灾探测及启动部件的在线状况及信号反馈情况;
4 寒冷季节对储水设施进行检查,确保无结冰现象。
7.0.4 每月应对主动启动喷头、火灾探测及启动部件进行外观检查及备用数量检查,发现有异物时应及时清除,发现有不正常时应及时更换。
7.0.5 每年应对火灾探测及启动部件、区域控制器、灭火控制器的火灾报警功能进行检查。
7.0.6 检查和试验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对损坏或不合格部件应立即更换,复原系统。
7.0.7 消防水源、供水设施、报警阀组、管道、水流指示器、控制阀、火灾报警控制器等的维护管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1、《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 50166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