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系统组件
5.1 主动启动喷头
5.1.1 本条参照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17的规定,以及编制组开展的试验研究并根据我国工程应用实际,提出了不同场所喷头的最大安装高度。仓库场所的最大净空高度不超过13.5m时,可仅在顶板层设置主动启动喷头;当仓库的最大净空高度超过13.5m时,应采用顶板层喷头与货架内喷头相结合的保护方式。
5.1.2 本条所述的公称动作温度是指主动启动喷头感温元件的动作温度,主动启动喷头本体采用的感温元件与传统洒水喷头相同,温度等级划分标准也与传统喷头一致。考虑到系统在主动启动模式失效的情况下即恢复至传统的感温自启动模式,本条参照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17的规定提出了湿式系统的喷头选型要求,如对于常规场所可选择公称动作温度为68℃的喷头,易于吸收屋面热量的部位(如阳光屋顶、有玻璃幕墙的屋顶等)宜采用公称动作温度为121℃的喷头等,不同环境温度适宜的喷头公称动作温度见表1所示。
表1 不同环境温度适宜的喷头公称动作温度
最大环境温度(℃) | 喷头公称动作温度(℃) | |
易熔合金 | 玻璃球 | |
38 | 55~77 | 57/68 |
66 | 80~107 | 79/93 |
107 | 121~149 | 141 |
5.1.3、5.1.4 这两条参照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17的规定,提出了湿式系统和预作用系统的喷头选型。根据喷头的安装方式,主动启动喷头可分为直立型喷头和下垂型喷头,对于一些在系统调试或灭火后可能存在积水的部位,系统可采用干式下垂型喷头。
5.1.5 正常工作模式下,主动启动喷头依靠电加热或电撞击等方式启动,规定喷头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意义不大,但考虑到系统在正常模式失效的情况下仍应按感温自启动的模式工作,因此本条参照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17的规定,规定了主动启动喷头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
5.1.6 规定本条的目的是在系统投入使用后因火灾或其他原因损伤喷头时能够及时更换,缩短系统恢复至准工作状态的时间。
5.2 火灾探测及启动部件
5.2.1 火灾探测及启动部件可根据环境条件、保护对象等采用多种类型,但无论采用哪种探测方式,系统均应设置感温探测模块,并与其他类型的探测模块组成复合探测方式。近年来,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特别是新型火灾探测方法的出现,为智能主动型喷水灭火系统的进步提供了更加先进和灵活的方法,如图像型火灾探测器、光截面成像式烟雾探测器、红外或紫外光学火焰探测器、对射式烟雾探测器等。至于选用那种类型的探测模块(组件),可结合火灾探测及启动部件的适用场所、施工安装难度、维护管理便捷性等工程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
比如,对于一些电子洁净厂房、民用建筑高大空间场所等,其室内环境条件相对较好,可采用感温探测模块和感烟探测模块组合的探测方式;对于一些空间高度高但生产、储存高度相对较低的场所,以及在加工、中转过程中可能存在有灰尘、颗粒等悬浮物的厂房或仓库,这些悬浮颗粒可能会堵塞感烟探测模块的滤网,宜采用感温探测模块与光学(红外或紫外)探测模块或图像(光截面或红外对射)探测模块组合探测方式;对于机械式货架仓库或自动化立体仓库,由于货架的遮挡或堆积高度教高,且环境洁净条件相对较差,宜采用感温探测模块与图像(光截面或红外对射)探测模块组合的探测方式。
5.2.2 本条规定了火灾探测及启动部件采用感温探测模块和感烟探测模块组合探测方式时,各火灾探测模块的设置要求。温度感应的可靠性相对较高,是系统最重要的探测手段之一,本条要求每个主动启动喷头应配置一个感温探测模块,以实时提供喷头周围的温度信号,为系统决策提供依据;感烟探测模块作为辅助探测部件不要求与主动启动喷头一一对应,可根据喷头的布置间隔设置,通常其布置间距可按主动启动喷头间距的2倍考虑。
5.2.3 本条规定了火灾探测及启动部件采用感温探测模块和其他探测模块组合时,火灾探测及启动模块设置的原则性要求。随着电子技术尤其是元器件技术的快速发展,可用于本系统的火灾探测及启动模块类型和可靠性也在不断提高,由于不同类型火灾探测及启动模块的设置要求与自身特性、建筑特征、环境条件等因素息息相关,本规程未完全规定也无法涵盖各类火灾探测及启动模块的设置要求,而是提出当设置场所需采用其他组合探测方式时,应根据设置场所的火灾特点、环境条件等因素经有国家授权的检验机构经试验确定,以指导具体工程的应用。
5.2.4 本条从满足工程施工需要和维护的便利性出发,提出了火灾探测及启动部件的备用量要求。随着电子技术火灾探测器可靠性在不断提高以及现代物流业的迅捷,个别损坏的组件能迅速得到补充,不会影响施工进度和日后的工程维护;另外,备品数量太多可能会造成因存储时间过长而产生电子元器件失效的现象,且有些类型的辅助探测组件(模块)成本较高。因此在满足工程需要的同时,备件数量的设置应尽可能降低成本。
5.3 灭火控制器和区域控制器
5.3.1 本条规定了灭火控制器和区域控制器的设置原则。每套系统应至少设置1台灭火控制器,每台灭火控制器可管理多台区域控制器,保护面积较大的场所设置1台区域控制器无法满足要求时,应设置多台区域控制器。灭火控制器和区域控制器的保护范围应符合本规程第5.3.3条的规定。
5.3.2 本条规定了灭火控制器与区域控制器之间的通讯连接。区域控制器可通过集中通讯总线与灭火控制器进行信息交流,总线控制单元所带的火灾探测及启动部件可通过各自的区域通讯总线与区域控制器进行信息交流。
5.3.3 本条规定了灭火控制器和区域控制器的保护范围。本条规定了每台灭火控制器所控制的区域控制器数量、每台区域控制器所管理的总线控制单元数量以及每个总线控制单元所带的火灾探测及启动部件数量,一方面是降低因总线控制单元所带火灾探测及启动部件太多造成总线故障的风险,另一方面是降低系统调试难度,减轻通讯和决策负担,加快决策速度。
5.3.4 本条主要针对设有货架内喷头的仓库,提出了货架内设置的火灾探测及启动部件应采用同一总线控制单元的要求,避免与顶板层设置的火灾探测及启动部件相互交叉,规定此条的目的是能够准确判定和控制火灾发生的位置,以及提高货架内喷头开启的精准度。
5.4 自动排气阀
5.4.1、5.4.2 为排除系统管网内的残留气体,提高管网的使用寿命,本条要求湿式系统应在每个配水干管的顶部设置自动排气阀。对于预作用系统,为保证系统启动后尽快排出管网内的有压气体,满足系统排气充水时间的要求,本规程要求应在每个配水干管顶部和配水管的末端设置自动排气阀或定压式自动排气阀。采用自动排气阀时应在阀前设置电动阀。定压式自动排气阀具有自动开启和自动关闭的功能,且排气能力较普通排气阀大,采用定压式自动排气阀时阀前可不设置电动阀。设计人员可根据系统的管网容积、充水时间、排气阀的规格等计算确定定压式自动排气阀的设置数量,并尽可能均衡布置。
6 安装、调试及验收
6.1 进场检验
6.1.1 本条参照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1-2017的规定,提出系统在施工前应对各专用组件及通用组件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出厂合格证、检测报告及消防产品质量认证证书等。
6.1.2 本条规定了主动启动喷头在安装前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具备的要求。本条第1,2,4,5款的要求与传统喷头一致,第3款要求喷头在进场时,电加热的两极间应保证接通,而两接电柱与框架之间是断路状态。
6.1.3、6.1.4 这两条规定了火灾探测及启动部件、灭火控制器和区域控制器的现场检查要求。这些产品目前尚无国家标准,应通过核对相关检验报告保障其产品质量,考虑到这些产品均涉及到系统运行的稳定性和兼容性,因此在安装前必须进行认真检查、核对。
6.2 安装
6.2.1、6.2.2 这两条参照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1-2017的规定,提出了系统在施工前应具备的技术和物质条件以及施工和安装过程中应具备的基本原则,其目的是保证工程质量,便于在施工过程中进行监督和与其他工种的协调,以提升施工安全水平,保证系统安装的合理性。
6.2.3 本条规定了主动启动喷头的安装要求。其目的一是为了保护喷头,二是为防止异物堵塞喷头,影响喷头喷水灭火效果。
6.2.4 本条规定了感温探测模块的安装要求。规定感温探测模块与主动启动喷头的距离,是为了确保感温探测模块与主动启动喷头一一对应,并尽可能准确反映喷头所在位置处的温度变化。对于起主导作用的温度传感器,为保证感温探测模块在发生火灾时及时响应,应通过调节温度传感器与顶板的距离使之符合要求。另外,感温探测模块在安装时应将其供电线分别与喷头动作组件端子连接,并确保接线端子与喷头框架之间不发生短路;在感温探测模块安装完成后将通讯线接头与总线连接,并按照喷头布置图上地理位置对感温探测模块进行编码,同时,在与总线的连接处还应有一定的防水要求。
6.2.5 本条规定了灭火控制器与火灾探测及启动部件之间通讯线路的安装要求。电线接头之间可采用焊接、铆接、螺钉压紧、免剥线卡子等连接方式,以提高连接的可靠性。规定通讯线路布置在管道的下方是为了保证喷头布水不受影响,可辅助采用固定块等措施牢固固定。
6.2.6 本条规定了灭火控制器和区域控制器安装时的距离要求,目的是为了便于操作和检修。
6.3 调试
6.3.2 本条规定了区域控制器、灭火控制器及相关部件的调试内容,以排查并消除故障,确保系统投入运行后处于正常监视状态。这些功能包括但不限于自检功能、消音复位功能、故障指示功能、报警显示、记忆和打印功能、状态显示和操作功能、电源装置的切换和蓄电池组充放电功能等,其中状态显示和操作功能主要包括:(1)在灭火控制器的显示屏上应能完整、正确显示各总线控制单元的火灾探测及启动部件的状态信息和实测信息;(2)手动启动巡检功能时不应发生断路、短路或部件丢失等现象;(3)触发操作面板上的指令应能得到正确的响应。
6.3.3 本条规定了对系统探测功能进行联动调试时应具备的基本要求。火灾探测模块启动的特征信息(如感温探测模块探测到的温度值、感烟探测模块探测到的烟雾浓度等级等)应能正确显示在灭火控制器的显示屏上。
6.3.4 本条规定了对系统启动性能进行调试的相关要求。系统启动性能是指在模拟火灾状态下,测试火灾探测及启动部件、区域控制器、灭火控制器、通讯线路等系统组件能否按设定模式工作,检验系统是否会发生误动作等,以及模拟不同火灾工况时上述系统组件的逻辑判断能力。
6.3.5 本条规定了系统的联动功能调试要求。联动控制性能试验主要对系统整体性能的考核,包括水泵的启动及停止功能、在自动和手动两种状态下的检查等。自动状态下的调试主要考核在模拟火灾发生时系统能否正常启动水泵;手动状态下的调试是利用操作按键直接启动水泵,调试时水泵房与控制中心采用人工通讯手段,以便及时通报相关信息。
6.4 验收
6.4.1 竣工验收是各类消防设施交付使用前的一项重要技术工作,智能主动型喷水灭火系统是建筑消防设施领域的一项新技术,且涉及水、电等工种交叉作业,相对较为复杂,系统验收尤为重要。本条强调系统在安装、调试等各环节完成后应对系统整体进行验收,以确保正式投入使用后安全可靠。
6.4.2、6.4.3 这两条参照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1-2017的规定,对系统验收应提供的文件以及验收所需的表格作了基本规定。
6.4.4、6.4.5 这两条对主动启动喷头和火灾探测及启动部件验收的要点及备用品数量进行了规定。
6.4.6 本条规定了灭火控制器和区域控制器的验收内容和基本要求。灭火控制器和区域控制器的选型、规格和基本功能应符合系统设计和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设置位置、数量和安装质量等应按本规程第5.3节和第6.2节的相关内容进行检查和验收。
6.4.7 本条规定了系统整体联动功能验收的基本要求,整体联动功能验收可分为系统启动性能测试和模拟灭火功能测试两部分,系统启动性能测试是检测火灾探测及启动部件、区域控制器、灭火控制器、通讯线路等能否按设定模式工作,可按照附录A规定的方法进行;模拟灭火功能是对报警阀、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电磁阀、消防水泵及其他联动控制设备的测试,可按照本规程第6.3.5的规定进行。
7 维护管理
7.0.1、7.0.2 这两条对系统投入运行后的维护管理作了要求。为避免发生火灾时由于系统不能正常工作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使用单位应制定系统的日常管理、维护和检测制度,并在日常工作中认真执行,确保系统时刻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另外,为了使系统能得到切实有效的维护管理,操作和管理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了解和熟悉系统的工作原理、结构组成、维护及使用方法等。
7.0.3 本条规定了系统的日检内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灭火失败的案例中,有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由于系统的供水中断所致,因此每日检查内容应确保水源控制阀处于开启状态。另外,还应对一些重要组件、设施,如灭火控制器外观、电源通电情况以及火灾探测模块的在线情况等进行外观检查。
7.0.4 本条对系统的月检内容进行了规定。喷头和火灾探测及启动部件是系统探测、喷水灭火的功能件,系统投入运行后应使每个主动启动喷头、火灾探测及启动部件时刻处于正常状态,发现问题应及时更换。
7.0.5 本条规定了系统年检的内容,主要是针对系统探测、定位、启动和报警等联动控制功能的检查,这些检查可结合年度检测同步进行。
7.0.7 对于系统采用的供水设施(消防水源、消防水泵、消防水泵接合器等)、通用部件(报警阀组、管道、控制阀、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末端试水装置等)和控制与显示类设施(火灾报警控制器等),应按照相关规范的规定进行维护管理。